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102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
被申请人: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昌图镇二道沟村5组318幢1-1。
法定代表人:牛文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62081.00元予以冻结,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69728.94元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致使将来诉讼过程中执行困难,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相应存款,并愿意承担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2081.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图县支行,银行账户:0712********),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四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69728.94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二道支行,银行账户:2200********),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晨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秋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