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224民初346号
原告:***,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昌图县。
原告:***,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
原告:尤冬梅,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原告:尤冬洋,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男,199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那震宇(与***系夫妻关系),1977年2月1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沈阳市铁**。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萍,系辽宁华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二道沟村****1-1。
法定代表人:牛文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冬梅、尤冬洋、***与被告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尤冬梅、尤冬洋、***撤回对被告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昱
人民陪审员  孙善军
人民陪审员  王国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吕明洁
书 记 员  李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