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24执7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3月24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9月26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
申请执行人尤冬梅,女,1983年7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申请执行人尤冬洋,女,1985年10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元宝区。
申请执行人尤维江,男,1993年1月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昌图县。
被执行人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图县昌图镇二道沟村5组318幢1-1。
法定代表人:牛文学,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尤冬梅、尤冬洋、尤维江与被执行人昌图县联兴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已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1224民初17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或发现被执行人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寒
代理审判员  刘静波
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