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恢115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何苗。
被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131号福泽大厦,现实际经营地址涪城区临园路中段俊峰大厦15楼1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平。
被执行人:***,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张百科,女,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梁菁,男,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0703民初378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传统查控成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4151358.48元。因有本院另案参与分配,本案分得案款3699426.7元。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截至2021年12月28日,本案本次已执行到位3699426.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03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母凯豪
审判员 周家虎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