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7财保32号
申请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锡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明,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奇,四川平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喻泽全,具体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喻秋平,具体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人民币950000元或等值的财产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保单号码为2073304852021000306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1月18日,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金麟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者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为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庞开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