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3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新天一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川绵阳市涪城区石洞乡泡桐树村第一农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马世金。
被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131号福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锡平。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新天一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0703民初423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认被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绵阳新天一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8406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货款1293724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调查手段对被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投资经营、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和住所地调查,截止2021年12月13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及法人代表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履行(2021)川0703民初423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良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