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5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文竹街3号1楼。
负责人:敬忠。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谢锦春,女,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131号福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邓涛,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绵阳瑞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文胜路西段宏丰苑。
法定代表人:张克兴。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8154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传统调查模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所地等进行查询、调查。同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调查。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绵阳瑞盛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绵阳市涪城区房屋(权证号:监证0299413、监证0299412)和被执行人邓涛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1)栋1层13号、14号房屋(权证号:监证0211412、监证0211781)予以查封、评估、拍卖。除上述11号房屋拍卖(二拍成交价476168.00元)成功外,其余均经二拍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
另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成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251731.01元。截至2020年12月16日,本次已执行到位金额727899.01元(含案件受理费3759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公告费300.00元、评估费13011.00元、执行费9679.00元)。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本案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依法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9)川0703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益鹏
审判员  母凯豪
审判员  周家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