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727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平***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市金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金鳞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绵阳市金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绵阳仲裁委员会(2021)绵仲裁字第036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