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3执3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131号福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1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女,1987年0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富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21)川0703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已履行7.5万元,剩余部分在2021年8月23日前付清,执行费4288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解除***、**的账户冻结、限高,其它强制措施暂不解除。截止2021年7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117888元(含执行费42888元)。现该和解协议在履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703民初37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刘 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