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1民初100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中段131号福泽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青羊区金祥路18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与***、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四川平信电力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忠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祝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