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执复31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钦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高峰,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巴州(回风)大道紫金时代********。
法定代表人:魏新军,董事长。
复议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巴州区法院)作出的(2020)川19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巴州区法院查明:巴州区法院依据(2018)川19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厦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川1902执170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钦波高消费。
巴州区法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限制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撤销巴州区法院(2020)川1902执异41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复议申请人及法定代表人陈钦波的限制高消费令。事实和理由:巴州区法院(2019)川1902执1709号限制消费令无论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不合法。1.截止本复议申请日止,复议申请人未收到有关限制高消费令的裁定书;2.复议申请人被采取限制高消费令,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本院另查明:巴州区法院已于2020年3月17日撤销了对复议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故在复议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巴州区法院限制复议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巴州区法院已于2020年3月17日撤销了对复议申请人的限制高消费令,故复议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申请取消限制高消费令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执异41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华
审 判 员 李晓云
审 判 员 杨 垚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涛
书 记 员 雒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