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02执异4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钦波,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广夏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新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广夏利民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与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拉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普拉恩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普拉恩公司称:一、异议人未收到关于贵院对异议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令的相关裁定书。二、该案系非给付义务类执行案件,且异议人积极配合贵院执行,不存在“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相应义务”。三、判决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申请人提出无理请求,法院应公正司法。贵院的执行行为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不合法,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异议人及法定代表人陈欣波的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2018)川1902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民公司与被执行人普拉恩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川1902执1709号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普拉恩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欣波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异议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限制异议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扈 拯
审判员 王丽萍
审判员 陈鹏云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