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0财保54号
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689927980D。
法定代表人:陈钦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高家坪村玉河阳光2号楼门市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984373774。
法定代表人:彭寿云。
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西街口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9610********)120,410元。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D××**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宁强中烨天然气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西街口支行(账号:9610********)的银行存款120,4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D××**的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122元,由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德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