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某某回族自治县中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财保263号
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689927980D。
法定代表人:陈钦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中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回族自治县张川镇赵川村南侧(庄天二级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5MA73800A8C。
法定代表人:吴力平。
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中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存款511,607.67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回族自治县中源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在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账号6101××××1993,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6××××的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上述财产保全的限额为511,607.67元。
案件申请费3,078元,由申请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傅德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