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

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与宁蒗县雾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3674号之二
原告: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工业园区城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689927980D。
法定代表人:陈钦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公司员工。
被告:宁蒗县雾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大兴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240724696684。
法定代表人:孙鹏,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蒗县雾云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8月24日,原告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20元,由原告四川普拉恩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税旭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