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肇庆遨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1284民初534号
原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邀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琳以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冠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肇庆邀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3.6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为40.64万元;从2019年10月1日开始以303.6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25%计算,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2019年10月1日往后计算的利息,以不超过50.44万元为限)。 如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7206元,由被告肇庆邀优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月明
书记员  陈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