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九龙坡区创业机械厂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7民初11496号 原告:九龙坡区创业机械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6社海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K24Y1E。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19642231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千,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九龙坡区创业机械厂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创业机械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九龙坡区创业机械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款峰 书 记 员 程 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