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8414号
原告杭州研**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道银海街370号1幢一层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8NKLK55。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1964223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研**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申请人杭州研**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研**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51元,减半收取计6975.5元,由原告杭州研**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亓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