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7628号
原告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243381258Q。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1964223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8日立案。申请人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58元,减半收取计21429元,由原告通用技术集团沈阳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亓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