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全银高科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18902号 原告:山东全银高科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山东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全银高科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全银高科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全银高科金融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38元,减半收取4869元,由原告山东全银高科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