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8989号
原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66409D。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街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19642231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亓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