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刘某、沈阳某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2189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某、张某,均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王某,均系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某,男,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沈阳某某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3元,减半收取1,926.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