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2民初21942号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xxxxxxxxxxxx),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住所地: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13,523元,退回原告3,427元,减半收取5,048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晓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