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兴银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9774之一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39元,减半收取13,219.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