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川1623执保81号
***与四川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3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以250000.00元为限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提供的登记在熊华名下号牌为渝A1××××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解除保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