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326民初138号
原告:道孚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解放东街50号。
法定代表人:金达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林,道孚砂石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0楼1008号。
法定代表人:黄轶。
原告道孚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道孚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道孚砂石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案涉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道孚砂石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孚砂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道孚砂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翁青卓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泽绒降泽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