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1623民初356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三路98号10楼1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7071189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齐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55元,减半收取计2,477.5元,诉讼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4,2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