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11民初4675号
原告:***,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传国,成都市龙泉驿区黄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568号8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邓维杰。
被告:内江市天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科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
原告***与被告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江市天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曹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 洁
书 记 员  连兴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