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5265号
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住址:安顺市西秀区,法定代表人:余江。
委托代理人:于志群,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法定代表人:邓维杰。
被告: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住址:安顺市西秀区,法定代表人:高奇。
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以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35.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467.94元,由原告贵州江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齐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