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21民初1628号

原告:***,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嘉,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568号8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邓维杰,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千万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龙 莉

书 记 员  刘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