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事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执11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穷尽手段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