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04执119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本院穷尽手段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健
审判员 王 祺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