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辽0304执165号
鞍山市金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