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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4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唐兴国,男,汉族,1982年3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赵奕罡,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韦媛媛,女,汉族,1983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342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攀枝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攀仲裁字第67号裁决书,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唐兴国、**、***、赵奕罡、韦媛媛、***、***、**、***、***与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为利于案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攀仲裁字第67号裁决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 宝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