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财保29号 申请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桐子林镇西环南路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10000777905773C。 法定代表人:蔡有联,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974885,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3424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到位款项30150元予以冻结。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律师***提供川A4××**奥迪牌LFV3A24K3L3088961小型轿车一辆,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的执行款项30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川A4××**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品牌型号LFV3A24K3L3088961,发动机号×××28)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由申请人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