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74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嘉汇新城汇商中心3018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235X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3424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4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申请执行人长安保证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0304民初23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27977285.8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隆昌县××镇××村三社的两块土地【产权证号:隆国用(2003)第0××4号】、【产权证号:xxxxxx,他项权证号:内房他证隆昌县xxxx】。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于2022年7月5日商请首封法院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将上述土地移送本院执行,至今未有反馈,上述土地本院暂无法处置同时,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向房产、银行、证券、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