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民申5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成,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安盛,辽宁跃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9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再审申请人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0民终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失公正。(二)被申请人受伤的时间及受伤的原因与事实不符。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请求撤销二审判决,重新审理,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接受再审申请人的安排和领导,工资由再审申请人发放,提供的劳动是再审申请人承建施工项目的具体组成部分,故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受伤的时间及受伤的原因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于其一审诉讼请求中未予涉及,故已超出再审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晨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