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12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021民初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依法独任审理,于2022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7月19日,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回上诉申请及撤回一审起诉申请,被上诉人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2)辽1021民初216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965元,减半收取482.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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