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21民216号 原告:***,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工,现住海城市。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辽阳县正德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21年4月7日原告在被告的恒兴园工地跳板上干活过程中摔伤。受伤后原告到辽阳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用被告已经支付完毕。出院后双方共同委托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原告为十级伤残。之后双方就赔偿一事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除承担乙方***住院期间全部治疗费用及伤残鉴定赔偿之外,再一次性赔偿5万元。原告已经收到被告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赔付33613.02。 根据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全部治疗费用和伤残带来的经济损失。按十级伤残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伤残赔偿金为65476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1369.6元。虽然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将医药费给付了医院,但是住院期间护理费2522元、营养费850元,被告都没有给付原告。以上费用合计85217.6元,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2021年12月14日,原、被告及康尔彬曾经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书,被告除承担原告***住院期间全部治疗费用及伤残鉴定赔偿之外,再一次性赔偿5万元。原告痊愈后,被告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协商时双方口头约定伤残赔偿金是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的,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被告已经全部履行了赔偿义务。因被告在调解协议中关于伤残鉴定赔偿,没有注明由保险公司支付,现在原告聘请律师钻空子,又诉至本院。原告起诉后被告委托康尔彬做代理人,而康尔彬与被告辽阳县正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适宜做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康尔彬与被告之间是承包关系,原告是包工头康尔彬雇佣的,而不是被告直接雇佣的。按照法律规定,康尔彬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要求原告追加康尔彬为被告,原告因为康尔彬是带他出来干活的人,出于感恩考虑,不同意追加康尔彬为被告,致使本院无法直接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的诉讼主体存在错误,所以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65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徐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