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武侯执字第03962-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57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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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万品儒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