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成商集团绵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民终28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
法定代表人:池振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商集团绵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公园路**兴达广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成商集团绵阳茂业百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第548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决定对本案二审进行询问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从二审庭审中当事人陈述来看,一审判决对本案涉及合同是否可继续履行的事实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0703民初第548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周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蕾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苏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