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35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李牌坊街48号。
法定代表人:黎加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强,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27号B幢11楼1104号。
法定代表人:池振泰,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四川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广博公司向本院提交照片1组,拟证明强仁公司完成的工程有质量问题,经审查,上述照片无拍摄日期,不能证明双方争议的涉案工程完成时存在质量问题,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不属于新证据,不予采信。广博公司其余再审申请的理由与其上诉理由一致,二审法院对不支持其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广博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卢 忠
审判员 于 瑶
审判员 胡东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