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126执64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27号B幢11楼1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5449982E。
法定代表人:池振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勇,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杨明尧,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漹城镇李牌坊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67839765X。
法定代表人:黎加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强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11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202351.47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34112元、鉴定费1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和传统查询的方式,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收益类保险、工商、动产、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在夹江县有大量的不动产(地下车位),这些不动产均被他人设定抵押或者被其他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还在夹江县三社与案外人共同共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广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夹江县三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宗[权证号:夹国用(2013)第0××8号],由于有其他债权人设定了抵押,因此本案不具备处置条件,暂不予处置。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126执恢1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贾占山
审判员  杨松斌
审判员  薛山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盖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