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7193号
原告: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彩虹大道北段396号。
法定代表人:杨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吉,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恒,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清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106线。
法定代表人:陈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北京浩天信和(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清,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谢川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佳,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清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四川予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良谷
审 判 员 付冬琦
人民陪审员 罗 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兴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