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424民初644号
原告: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陶瓷建材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磊,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然,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红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邹聪。
原告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计2,144元,由原告中科创投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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