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02民初3673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四川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一环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731608992Y。

法定代表人:姚国庆,系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207300596C。

法定代表人:邹聪,系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709147480L。

法定代表人:曹颖,系董事长。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星蓝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路南油第二工业区****8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38067。

法定代表人:朱永明。

被告:四川欣源测绘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杭州北路****会信用代码91511402678389195G。

法定代表人:彭红梅,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涛,男,汉族,1988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岷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星蓝德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四川欣源测绘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理发现原告以侵权责任纠纷主张因与被告四川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损失是不妥当的。因为构成侵权责任首先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有无过错,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因法律关系所限制,无法对原告与被告四川玫瑰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履约情况和违约责任进行评判,且履约过错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调整处理的范畴。原告已进行了合同之诉,原告因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损失,可在另一案中一并进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