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24民初13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剑,四川光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红星东路**。
法定代表人:邹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庆林实业集团眉山市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彭 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