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321执858号
自贡市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自贡市德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川0321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德龙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3516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51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2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在荣县妇幼保健院工程款收入16139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德龙商贸有限公司159153元,缴纳案件执行费2237元。至此,自贡市德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川0321民初138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