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祥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1楼6号。
法定代表人:艾红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河街34号。
本院在执行四川祥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祥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321执13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荣
审判员 罗浩伦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