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执行人: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河街34号。
法定代表人:杨述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荣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与唐淑芬共同登记所有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附南街X号商业服务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与唐淑芬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附南街X号商业服务用房,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玉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