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典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民初4237号
原告:***,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名典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烟台蓝德空调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名典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何鑫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勰
书记员*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